2.符合动物防疫条件,具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;
3.具备胚胎移植的条件,胚胎移植母牛受胎率达40%以上(指受胎母牛占移植母牛的40%);
4.按照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》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,规范管理;
5.养殖场所使用性控胚胎的供货方具有省级以上农牧部门颁发的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》(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);
6.养殖场使用从境外引进性控胚胎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》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。
7.移植的胚胎需符合牛胚胎国家标准(GB/T25881-2010)、《牛胚胎移植作业规程》(NY/T1572-2007)的要求。
对使用优质性控胚胎移植的母牛进行补贴,依据性控胚胎母本和父本综合育种值(TPI/IPI)、预测产奶量(PTAM)、净效益(NM)值分为三档实施补贴,每头奶牛按照移植胚胎的标准补贴一次。具体补贴标准参考下表。
注:综合育种值TPI/IPI值可由胚胎母本和父本总性能指数获得,父母双方各占50%,供体母牛TPI/IPI值不能低于2000,选配公牛TPI值不能低于2600。
1.项目申报:项目单位可分别于8月15日(第一批)、12月31日(第二批)前对所在地旗县农牧部门提出申请验收,填写《性控胚胎使用补贴验收申请表》,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(盖章)。
④境外引进性控胚胎的养殖场提供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许可、海关检验检疫证明和相关手续(复印件);
⑦境外引进性控胚胎的后裔测定或基因组检测报告,可在相应品种协会网站或其他育种组织网站上查询;
2.审核验收:旗县农牧部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,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,并公示验收结果。公示无异议后,将验收结果报盟市农牧部门。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报送的验收结果进行核验汇总后,分别于9月15日前(第一批)、2026年1月15日(第二批)前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。备案完成后,启动资金拨付程序。
3.资金拨付:按照“零基预算”工作要求,9月底前验收的项目纳入2026年预算,预算资金下达后按程序拨付资金;12月底前验收的项目纳入2027年预算,预算资金下达后按程序拨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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